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唐山相亲案,有别于大同订婚案

河北唐山“相亲强奸案”算是尘埃落定了,涉事男子背叛无罪,获得了了57万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名义上是国家出钱,但是,有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国家的钱从哪里来?

说这个问题之前,先简单回顾一下事件:

2018年2月22日,30岁的小邸经婚介所认识一女孩,当晚在车上发生关系,当晚女孩要钱,次日婚介所老板报警,之后小邸被拘留,再后一审判刑三年,二审维持原判,三审宣告无罪。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二审与三审,是同一家法院——唐山中院。

细究起来,这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儿。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材料,同一家法院,前后不同的判决。难道是负责审判的法官不一样?

这个案件与山西大同那个案件明显不同。山西大同那个案件,网上可以查到比较多的信息,警方公布了案情与证据。但是唐山这个案件却查不到。

也就是说,公众不清楚滦南法院与唐山中院判处当事人有罪的证据是什么。我想了解这方面信息,但是网上查不到。

所以,三审宣告无罪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说明有模糊的事实,那么模糊的事实是什么?证据不足,说明也有少量的证据,那么少量的证据是什么?

也就是说,事实不清不等于没有事实,证据不足不等于没有证据,我们要追问:一审二审判刑的理由到底是什么?

警方没有通报案情,但是公众可以进行逻辑推理:当天见面,当晚在车上发生关系,完事儿女方回去就说不愿意并要几万块钱,这个事儿不诡异?要钱不成就报警,这事儿正常吗?

所以,公众有理由怀疑,这个案件办理得并不仔细,存在偏听女方一面之词而轻实际证据的嫌疑,否则不会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这个结果。

因此,国家赔偿的57万,就有必要说道说道了。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这个钱名义上是国家出的,但是国家的钱从哪里来?国家的钱是不是应该为全体国民而花?拿国家的钱为个别官员的错误买单,这是不是不合理?

诚然,法官不可能保证每个案件都办得完美无缺?确实存在一些疑难案件,一时把握不准出差错,也不是不可能,也不是不可理解,也不是不可原谅,也不是不可免责,否则,就没人敢当法官了。

但是,这也要看具体情况,对于一些明显不应该出错的案件,如果出错,这是不可理解、不可原谅、不可免责的。国家赔偿之后,还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向其追偿。

我上网查了一下,确实有这样的制度。这令人欣慰。国家赔偿金的设置,是为了补偿受冤屈者,而不是为了给糊涂法官买单,否则的话,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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