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83民初6234号
傅兴:
本院受理原告赵佳诉被告傅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83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翡翠绿洲森林半岛街54号703房的房产(登记字号:10登记12316121)归原告赵佳所有,以该房产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的按揭贷款(含本金和利息)由原告赵佳归还;二、驳回原告赵佳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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