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拍摄效果,婚礼时都未收到照片......这些婚纱摄影纠纷,法院怎么判?

无法提供服务,退全款

最终,法院判决芳华公司退还徐女士服务费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可以解除合同,酌定部分退款

最终,法院判决繁花影楼退还张先生和李女士服务费2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婚纱照成片延期交付?

双方均存在过错的,酌定部分退款

庭审中,陶先生主张,双方曾明确约定在婚期前务必将婚纱照成品邮寄到陶先生老家村中,但截至起诉时,婚纱照的全部产品仍未交付;欢喜公司提供的成片效果与宣传册相差甚远,修图水平始终不尽人意;此事对夫妻感情造成极大伤害,导致自己与妻子多次争吵,对婚礼造成恶劣影响、成为终身遗憾,因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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