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必要前置条件

今天刷到了一个很有名的北京家事调解节目,里边大律师对婚内主张支付抚养费不认可。

明显是错误的。

问:婚姻关系恶化,没有离婚,长期分居,一方抚养未成年人,一方不管不问,可以要求抚养费吗?

1、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论婚否,离婚否。法律也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未成年人抚养费的必要前提。

2、尽管夫妻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主张支付抚养费。

3、民法典1067,婚姻司法解释一第43条。

二、一种机械错误的观点:在婚内,即使是分居状态,工资等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抚养子女,也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子女,这时候子女没有理由起诉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这种观点机械理解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从具体婚姻分居状态分析:分居期间,夫妻财产是分割状态的,各自控制支配自己的收入,这时候实际符合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实际情况,与离婚后的各自财产关系也相似。这时候用夫妻共财制度让一方当事人逃避自己的法定抚养义务,明显不妥。

法院观点: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的义务,解除婚姻关系不是支付抚养费的前提,应从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原则触发,在婚内,分居状态,一方不管不问,可以支持子女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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