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婚纱摄影公司诉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许某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认定及适用

关键词

行政

商标无效宣告

地名条款

其他含义

第二含义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本案中,涉案诉争商标由文字“米兰”构成,虽然“米兰”为花卉名称,但是其作为意大利城市名称的含义更为我国公众所熟知。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知悉程度不应明显低于公众对其地名本身含义的认知,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本身固有含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裁判要旨

1.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作为商标授权确权审查中的绝对理由条款,旨在避免含有地名的商标权人垄断公共资源,同时亦是为了避免含有地名的商标误导公众,而且也是为了维护商标的显著特征。基于此,如果诉争商标是由地名或地名与其他构成要素组成,应当从整体上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地名的含义加以判断,不宜仅因含有“地名”的构成要素即直接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予以驳回或宣告无效。
2.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关于“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既包括标志本身固有含义之外具有其他含义,亦包括标志经过使用已经被公众认知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89条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7150号行政判决(2021年6月24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6471号行政判决(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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