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000块让婚介公司帮忙找对象,这钱能退吗?丨洛法案例




与婚介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

没能找到心仪交往对象

能否要求对方退还服务费?

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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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大龄单身的袁女士与洛阳某婚介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婚介公司有偿为袁女士提供婚恋服务,一对一匹配会员,服务期内安排见面次数不限,服务期内如果没有合适交往对象,服务费全部退还。协议签订当日,袁女士依约向婚介公司支付服务费5000元。

在合同履行前期,经婚介公司陆续介绍,袁女士结识了其中一个对象,两人相处了两个月,一起吃饭、看电影、逛街。经过这段时间的相互了解,袁女士认为两人不合适,后续未再继续相处。

此后,婚介公司没有继续为袁女士介绍对象。一年合同期结束后,袁女士与婚介公司就退费问题发生争议,遂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

袁女士诉称:

婚介公司未能替自己找到可以结婚的对象,未能依约履行服务协议中关于找到“合适的交往对象”的约定,应退还全部服务费用。

婚介公司辩称:

合同履行期间已为袁女士介绍合适的交往对象,且双方恋爱交往两个月,符合服务协议中关于“合适的交往对象”的约定,不应退还全部服务费用。


·婚介公司是否应该退还服务费?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酌定婚介公司退还袁女士60%的服务费共计30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袁女士与婚介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袁女士认为婚介公司未向其介绍能够结婚的对象,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构成违约应退还全部服务费用,但她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婚介公司向其表示介绍“合适交往对象”,不足以证明婚介公司作出了介绍“合适结婚对象”的承诺,且婚介服务本质为介绍机会,她对交往对象是否满意,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感受,相亲是否成功、最终能否结婚,也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袁女士与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未能结婚,不代表婚介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更不能认定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实现。

最终,法院结合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考虑到婚介公司在合同履行后期,的确未向袁女士继续提供服务,同时兼顾公平原则,酌定婚介公司退还袁女士60%的服务费共计3000元。


当前,有很多单身人士选择通过婚介服务来解决婚恋问题,但婚介服务不同于传统服务行业,存在较强的主观性和人身属性。

法官提醒,单身人士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应当理性认识,签订之前与商家明确具体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及时对婚介公司履行合同的瑕疵行为提出自己的异议并予以留痕,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婚介公司应秉持诚信经营理念,明细服务事项,依约认真履行,避免因违约承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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