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否?孕否?生否?女人别怕,再遇入职三连问,有它撑腰!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1、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2、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3、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5、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以上《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作出细化规定!有了这项规定后,再面对用人单位的“三连问”,你有权拒绝回答!

在今后的入职面试中,如遇到有性别歧视的公司、企业,或出现让你感到权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可通过这三种方式维权↓

1、拨打12333、12338、12351等维权服务热线,及时举报和投诉。

2、上访附近的社区妇女维权服务站进行维权。

3、通过法律咨询,寻求专业律师进行法律援助。

为保证实行力度,对违反《通知》规定的公司,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其实,除了以上新出台的规定,此前,国家针对女性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也有相关规定,记好以下这几点,更多权益了然于心↓

1

退休时不得歧视: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2

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3

女职工合法享受生育假期: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

女职工生育费用需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妇女在社会劳动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希望各大用人单位不因性别因素增加女性就业压力,应积极保护女性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广大女性劳动者也要加强维权意识,面对工作中不合法的情况,勇于说“不”。最后,“央视社会与法”祝各位女士节日快乐!

免责声明:本文章如果文章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