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结婚照片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如余某峰违约无法交付,则对刘某造成了不可逆性的严重结果,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失。故法院对刘某表示如被告不能提供照片,则由余某峰另行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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