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哪些人身保险是个人财产?哪些不是?

一是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重大疾病、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也就是我们通常购买的险种比如:百万身价驾乘保险中的住院津贴;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百万医疗保险等。主要用于被保险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属性,因此属于个人财产。(被保险人生存,被保险人受益情形)

二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夫妻一方被指定受益人所获得的死亡保险金,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例如,购买的百万身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纯保障型险种,当被保险人死亡时,被指定受益的夫妻一方所获得的保险金为其个人财产。(被保险人死亡,夫妻另一方为受益人情形)。

三是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年金类型保险)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除外)。如年金类型保险,此种保险特点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故又称生存金。归属共同财产理由是该保险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由此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民法典》1062条‘’投资收益‘’的规定。

免责声明:本文章如果文章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