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逃妇,串卖逃妇,私买逃妇......八桂红色政权最早作出的“离婚判决书”长啥样?


“惟陈黄氏窝藏逃妇,应罚毫银拾陆元;媒人妈生与四嫂串卖逃妇,均各罚银拾贰元,林彩焕私买逃妇,亦罚银贰拾元,应给黎咸华准予财礼费。至该黄氏既不愿跟随前夫,而愿跟随后夫,本府应尊重结婚离婚自由意思,将该黄氏判还林彩焕……”


百色县临时苏维埃政府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图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1929年至1930年,邓小平、张云逸、韦拔群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了百色起义和龙州起义,在广西先后建立右江苏维埃政府和左江革命委员会,并分别设立了裁判肃反委员会、肃反委员会,行使审判职权。

裁判肃反委员会按照右江苏维埃政府和红七军前委会的指示精神,履行职责,负责审理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展示苏维埃政权的威信,以促进人民之间和民族之间的团结。当时,右江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为陈洪涛。


右江各级苏维埃政府组织机构图,摄于右江工农民主政府旧址所在地经正书院。

1930年1月29日,百色县临时苏维埃政府作出的“黎咸华呈诉黄家安等串卖伊妻黄氏”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买卖婚姻无效,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黎咸华和黄氏曾是夫妻关系。上世纪30年代,黄氏从黎咸华家中逃走后,被陈黄氏窝藏在家中。后在媒人妈生和四嫂串通下,黄氏又被卖给林彩焕当老婆。黎咸华发现黄氏逃走又嫁人的事情后,心里气不过,就起诉到了百色临时苏维埃裁判肃反委员会。

经过裁判肃反委员会开庭审理,陈黄氏等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遂判处陈黄氏因窝藏逃妇罚16银元;媒人妈生和四嫂涉嫌串卖逃妇,两人各罚12银元;林彩焕私买逃妇,罚银20元。

根据黄氏不愿跟随黎咸华生活愿跟随林彩焕生活的意愿,本着尊重结婚离婚自由的原则,判决解除了黄氏与黎咸华的婚姻关系,维持了黄氏与林彩焕的婚姻状况。同时判决把以上罚金共60银元作为财礼费返还给黎咸华。



中共百色市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科长罗生福正在翻看资料。

这份判决书被认为是广西目前发现红色政权作出的最早的“离婚证书”,反映了当时司法惩办买卖婚姻、尊重结婚离婚自由意愿的真实情况。当时,不光是有“离婚证书”,也有象征恋爱结晶的结婚证书。

红七军和右江苏维埃政府提倡破除陋习,倡导婚姻自由,1930年9月11日奉议县苏维埃政府就曾给一对新人颁发过这样的结婚证书。证书上还记有订婚员、证婚员、介绍员和主婚员,以法的形式给予确认。


1930年9月11日奉议县苏维埃政府签发的结婚证书。摄于百色起义纪念馆。

罗生福说:“当时的裁判肃反委员会,一是要树立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达到巩固政权的目的;二是要考虑鱼水问题,以老百姓利益为先,教育当时的红军谁都不能多拿一分一厘;三是要树立红军纪律严明的形象,宣扬廉政意识。”


右江苏维埃政府委员职责,摄于右江工农民主政府旧址所在地经正书院。

为何这起离婚案件会以刑事判决落定,无人能为此准确定性。百色起义和右江革命根据地建设过程中,虽说没有规范系统的刑事法典,但在根据地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刑事立法经验以及群众基础。

为打击投敌叛变行为,镇压反革命分子,1931年2月韦拔群在右江革命根据地主持制定“十二条法令”。这是右江革命根据地专门的刑事法令。第一条即法令总则,总体上规定斗争的任务,统领整部法令。其余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十一种判处死刑的犯罪情形,包括盗窃罪(由第7条规定)、流氓罪(由第8条规定)和反革命罪(由其余的九条规定)三种罪名。

韦拔群,农民运动三大领袖之一,是百色起义、中国工农红军第七军和右江革命根据地领导者之一,当地各族人民尊称他为"拔哥"。一生坚持干革命,却惨遭叛徒杀害,壮烈牺牲,时年38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黄忠影在编写的《田东审判志》(讨论稿)中提到,苏维埃裁判肃反委员会所作的刑事或民事裁判文书,被当地人民群众称为“新型裁判”。

《田东审判志》(讨论稿),摄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何为“新型裁判”?黄忠影总结理由如下:一是依法行事。在司法活动中,根据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规定,依法行事,主持裁判,忠实于自己的职权。

二是严禁逼供。在审讯方法上,坚决废止肉刑,采用合法有效方法,搜集确实证据。

三是陪审员的陪审制度。依靠人民群众,由裁判肃反委员会的主任或裁判员会同工会、雇农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的陪审员二人组成法庭,确定判决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标准,少数服从多数。

四是公开审判制度。在审判前,由法庭公布审判案件的名称、性质、日期和地点;审判后,公开宣判结果,张贴判决书。

五是巡回就地审判。由革命法庭到发案地就地审判,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查清案情,迅速、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扩大人民司法教育群众、威慑敌人的作用。

六是侦查和预审由裁判肃反委员会担任。这是人民司法机关区别于旧的反动司法机关的主要标志。

《田东审判志》(讨论稿)的修志法官黄培谋,摄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

田东审判志通过走访老县长、老院长、老庭长,将口述的历史,一笔笔手写记录成册。其中,对苏维埃裁判肃反委员会的审判职能评价道:

它鞭挞了晚清土司审判那种杀头、枭首、火烧、勒死、活埋、吊死、饿死、剖腹、饲虎、五马分尸、以笼溺水、坐黑牢至死的死刑方法,或土官伤害土民身体健康的肉刑,或土官使用经济手段对土民进行惩罚的刑罚,或土官采用经济制裁土民的最严厉的财产处罚,或土司剥夺土民自由的一种“囚禁”的刑罚等。

苏维埃裁判肃反委员会,与山河同在,与日月同辉。

参考资料:

《中国共产党百色市历史(1921.7-2007.9)》中共百色市委党史办公室编著,广西人民出版社。

《人民群众的领袖韦拔群》,中国青年出版社。

《当年红土地上的新型裁判》,作者:黄忠影,2012-05。

部分资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百色中院、田东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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